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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9:59:46 股吧网页版
建研院: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责任部门及人员要求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需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重大合同签订等问题的询问。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等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三章 特定对象接待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投资者现场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就投资者、分析师的提问确定可回答范围,若需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时,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人员负责接待,如遇董事会秘书因公外出,由至少一名证券投资部人员协同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共同负责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同时披露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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