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和《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程序:
(一)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
(二)财务部门应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记录好募集资金拨付项目、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通报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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