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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10:43 股吧网页版
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1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1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2
第五章 回避制度......3
第六章 工作评估......3
第七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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