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申报......1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2
第四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前述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