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或降低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
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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