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7 17:57:21 股吧网页版
海容冷链: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上海锦天城(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岛海容商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书

地址:岛市市南区港中路 8 号岛中厦 45 层

电话:0532-55769077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岛海容商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书

致岛海容商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岛海容商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容冷链”)的委托,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件以及《岛海容商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书出具以前已经发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原则,进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就本法律意书中涉及的前述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件和公司或有关出具的说明,前述引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法律意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时应当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为依据。针对本法律意书出具之前已经发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有效的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意,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法律意,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

本法律意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声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隐瞒、虚假和重遗漏之处,件材料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书关重要法得到独证据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或件出具法律意。

本法律意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的使,不得作任何其他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件之,随同其他材料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如下: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资料,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回购专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0 26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式回购公司股份案的议案》及 2024 年 10 29 公告
的《岛海容商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25 完成股份回购,累计回购股份 4,054,21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例为 1.0492%。

根据《公司法》第百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第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据此,公司回购专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案

根据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分配案如下:

2024 年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