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8 18:20:25 股吧网页版
海容冷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先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