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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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本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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