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再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司的子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形式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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