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0 月
致: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股份”或者“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琦律师、吴双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核查, 在进行审查核查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漕溪路9号联东U谷常州国际企业港11栋306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3人,均为截至2025年10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7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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