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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2 17:36:01 股吧网页版
亚邦股份:亚邦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5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尚未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87,363,275.13 元(不含其他费用,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已为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 8,675.76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
司已在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中累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8,675.76 万元。公
司将持续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一审判决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欣环保”)融资租赁业务发生
逾期,江苏亚邦染料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作
为担保方,根据与仁欣环保签订的保证合同及法院判决结果,履行担保代偿责任,
已向江苏瀚瑞金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8,675.76万元。公司于2025
年 4 月 18 日就上述与仁欣环保、蔡家胜、倪修兵、高祖安四方的追偿权债务纠
纷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仁欣环保、蔡家胜共同向公
司偿还代偿款 86,632,470.84 元及利息损失 730,804.29 元(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止),并按照年利率 3.1%自 2025 年 4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请
求判令倪修兵、高祖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保全费。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受理了该案件。本

次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披露的《亚邦股份关于公司
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6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 0412 民初
82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金额为 87833256.28 元(其中本金为 86632470.84 元,利息为1200785.44 元);

2、确认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 86632470.84 元限额内对被告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21]港回租字 JX1206 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中的资产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被告蔡家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被告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对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倪修兵、高祖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被告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87826277.55 元范围内对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8096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85966 元,由被告江苏仁欣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蔡家胜、倪修兵、高祖安负担;公告费 1000 元,由原告承担 200 元,被告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蔡家胜、倪修兵、高祖安共同负担 8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为江苏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 8,675.76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已在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中累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8,675.76 万元。公司将持续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一审判决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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