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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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就公司的激励计划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股东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及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等材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事项,公司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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