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
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九)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或者委派总经理的,该聘任或者委派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
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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