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
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按照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案。书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内容;
(四) 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六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
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