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业务中的
汇率变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和《重庆望变电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
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
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
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
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
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
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
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
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
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鼓励公司
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
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
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 付款相关业
务合同,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采
购或者销售合同约定的外汇收/付款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
行期间相匹配。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外币收
/付款时间相匹配,原则上最长交割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
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年度交易总额,需由经营层编制年
度预算后递交董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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