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望
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
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
集并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
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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