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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49:23 股吧网页版
望变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
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
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经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
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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