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重庆
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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