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
和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人选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
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
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被提名人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提名委员会的
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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