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
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重
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合营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存贷款业务;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
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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