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自
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望变
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
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
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
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
露。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
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
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
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
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新产品相关信息;
(二)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情况;
(三)获得科技类奖项、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等信息;
(四)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五)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
(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
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意向书或通知书等信息;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七)不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外部环境,
不应披露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战略规划,避免披露将股票价格、市
值作为战略规划目标的公告;
(二)自愿披露的新产品情况,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新产品的商业化运
用市场前景、是否已经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等信息;
(三)自愿披露的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在
研技术对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改进、在研技术相比现有技术的先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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