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嘉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1 ·深圳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GUANGZHOU ·西安XI'AN·武汉WUHAN·长沙CHANCSHA致: 重庆望变电气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望变电气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20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重庆望变电气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以
及《重庆望变电气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 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 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 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该等资料均属真实、 准确、 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副本与正本一致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 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望变电气2025年 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审议上述议
案二、 四、 五、 六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 (不含) 的股东之表
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在审议议案四时, 关联股东杨泽民、 杨厚群、 秦惠兰、杨耀、 杨秦、 王海波已回避表决。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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