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汇得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印发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
264 号《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做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问题 3.关于其他
3.2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内容及对应整改情况,
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内容及对应整改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共存在一起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沪 0116 环罚〔2023〕6 号),汇得科技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至 14 日、2022
年 6 月 16 日至 18 日将公司生产中产生的真空蒸馏冷凝废水共计 170 余吨委托
王成外运处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修正)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内部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整改专项会的会议记录、内部整改通知、内部制度文件和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针对上述报告期内行政处
罚,公司整改措施如下:
(1)及时召开专项会议并部署自查程序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在主管部门检查中被发现含醇水未签订合约转移
出厂的情况,公司总经理高度重视,立即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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