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汇得科技”)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认购对象及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有关的记录、协议、资料和证明等相关文件。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定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未被变更、取消或被其他未向本所律师披露的文件所取代;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提供的复印材料与相对应的原始材料一致,且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不实之处;所有足以影响本专项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专项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审批与授权
2025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将其提交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5 年 7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6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汇得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 年 1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7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投资者名单》”)等资料,就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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