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形式,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的参股公司。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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