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即: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席位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下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八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并说明具体操作方式,指导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第十四条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全部当选;
(二)若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再次按照本细则的程序进行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十五条 经再次选举后,若当选的董事少于应选人数的,公司应在下一次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或当选的董事人数仍未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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