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力股份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拓宽公司销售渠道,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客户的付款问题,拟与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银行(统称“金融机构”)合作,由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向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产品并支付租金,公司为客户向金融机构承担回购担保及信用担保:即一旦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或发生其他回购情形时,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向金融机构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及信用保证担保责任。公司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办理相关业务文件的签署。公司拟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及信用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期限自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本次担保事项所涉客户尚未确定,无法确定具体的被担保对象及其资产负债率等,但被担保人应为信誉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具体由公司或子公司根据业务情况向金融机构进行推荐或与金融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担保。公司或子公司进行推荐或与金融机构确认被担保对象前,将确保被担保对象满足前述要求。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署、拟签署的担保协议应符合以下要求:公司或子公司拟为客户向金融机构提供回购担保、信用担保,若客户不能向金融机构如期履约,公司或子公司将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向金融机构履行回购担保或信用担保。公司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或子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客户采用融资租赁结算同时由销售方提供相应担保系行业内较为常见的合作模式,有利于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有助于拓宽公司销售渠道,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严格筛选担保对象,整体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76,813.53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38%;
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 35,593.7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66%。其余对外担保为公
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及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上市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琦 胡伊苹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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