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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 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会议案;

6、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

2、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盈
港东路 3888 号 A7 号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阮立平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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