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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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公告;
5、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到会登记资料;
6、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慈溪市观
海卫镇工业园西区观附南路 258 号召开,由董事长阮立平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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