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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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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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2
律师声明事项...... 4
正 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履行程序...... 8
四、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9
总体结论性意见 ...... 10
结 尾......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公牛集团 指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持股计划 指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
计划
《本持股计划(草案)》 指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 指
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持股计划指派的经办签字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部分合计数与所列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不一致的情形,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6)仁盈律非诉字第 001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司章程》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报告中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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