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日播时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其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
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五)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
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
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交所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
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
(三)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 上交所认定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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