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4 号)批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数量 1,390.0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000.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707.2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 1-00069 号)。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
划。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保隆科技签订《保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荐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保隆科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技经营情况,对保隆科技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5 年保隆科技在持续督导期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2025 年保隆科技或相关当事人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
5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定须保荐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况。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保隆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6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督促保隆科技依照相关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制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的行为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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