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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2 15:34:03 股吧网页版
保隆科技: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Suite T61,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5楼T61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邮政编码: 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电话: +86 21 6881 5499 www.brightstonelawyers.com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及其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并为本所律师所了解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财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
行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涉及公司回购的股份,故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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