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业务规则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收购人及其他
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
关各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
上交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如不能保证,应当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并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
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自愿性信息披
露行为。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及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
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需披露的信息,同时将依法披露的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
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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