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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3 17:57:21 股吧网页版
保隆科技: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4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精诚磐明法字(2026)第 SHE2026006-1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5楼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邮政编码: 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www.brightstonelawyers.com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6年 1月 27日出具了《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且为本所律师所知悉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激励对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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