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下列担保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
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三)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四)严禁提供超股比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包括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六)银行信用;
(七)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八)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十)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一)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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