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认购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218 号
致: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安徽省司法局批准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认购人的委托,对认购人涉及本次认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方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就本次认购免于发出要约方式事宜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股票价值、投资决策等事项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认购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认购人等相关主体向本所
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各文件的正本或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认购人为本次认购免于发出要约方式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认购免于发出要约方式事宜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认购人、文旅集团 指 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九华旅游、发行人、上市 指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投控集团 指 池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市国资委 指 池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 指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认购 指 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安徽九华山旅游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法》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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