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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1 17:43:46 股吧网页版
上海洗霸: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禁买期)外的
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五条 因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
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所持证券账户不交由他人
操作或使用并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 (或减少)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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