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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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股东常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 2026 年 4 月 27 日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与原《会议通知》合称为“《会议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常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议的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地点、网络投票事宜、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龙腾工业
园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情况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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