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四月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公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填写申请单,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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