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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7:03:46 股吧网页版
嘉环科技: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
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
为;

(三)除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外,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被
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和可执行性;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对于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提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原则上,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
关系的单位;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会办公室以提醒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
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在复核同意后,应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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