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2
正 文......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注册......4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6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9
四、结论性意见......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兴通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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