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强化风险控制,管控汇率和利率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含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下属公司可以进行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简明、有效的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而非投机或者以追求盈利为目的。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证券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或者子公司自身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分别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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