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者进行股权/资产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仅为获取短期投资收益为目的而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预计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者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者开
发的项目;
3、对企业进行增资、受让企业股权;
4、收购其他企业资产;
5、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三)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五)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六)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七)谨慎注意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股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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