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船长等。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1、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在公司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给予一定的固定津贴;
2、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3、高级管理人员: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地区、行业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员工的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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