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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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鸿万立”)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浙江
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虹大道 100 号公司办公楼 3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应正才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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