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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1 17:42:02 股吧网页版
泰鸿万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万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60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100,000 股,并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340,4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66,812,4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3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3,587,5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和全部首发战略配售限售股,其中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数量为 147,577,500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6 名;除首发股份外,本次首发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9,709,302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21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 157,286,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6.21%,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现
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4 月 9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郑永茂、官斌、吴建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担任公司监事的张辉、叶钇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其他股东邵雨田、杭州汇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台州汇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东晖、陈君华、陈柯羽、罗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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