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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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召
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择期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2026 年 5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并公告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召
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文工路 518 号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张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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