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目 录
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相关业务 ......第 1-29 页
二、关于浙江沪杭甬证券综合业务及其他业务......第 29-40 页
三、关于浙江沪杭甬应收账款......第 40-51 页
四、关于浙江沪杭甬成本与毛利率......第 51-66 页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6〕47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或公司)、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2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相关业务
根据重组报告书,(1)沪杭甬高速杭甬段、沪杭段收费期限将于 2027 年 5
月、2028 年 12 月到期,上三高速预计 2030 年 12 月到期;(2)2025 年 4 月 25
日起浙江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 ETC 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报告期内部分高速公路车流量变动和通行费收入存在波动,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下降;(3)省内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由结算银行统一收款和汇缴,经浙江省公路管理局结算中心拆分后,由结算银行分别划转至联网单位即高速公路业主的收益账户;(4)根据浙江沪杭甬、临平公司与杭州市交通局签订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收费调整补偿协议书,浙江沪杭甬及临平公司对通行该路段的车辆不再收取通行费,该部分通
行费由杭州市政府逐年给予收费调整补偿;(5)浙江沪杭甬同时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公路受托管理业务,其中受托管理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的通行费收入和相关成本费用不计入其财务报表;(6)报告期内,浙江沪杭甬对正在实施的乍嘉苏高速、甬金高速(金华段)的改扩建项目、甬舟高速公路复线宁波戚帐家山至舟山金塘段新建项目确认建造服务的收入。
请公司披露:
(1)沪杭甬高速等核心路产收费权到期后的规划安排,如未能按规划完成对未来业务稳定性的影响和应对措施;(2)报告期内通行费业务收入的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变动是否一致;各条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与交通量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个别线路日均车流量下滑的情况及原因;(3)区分 ETC 交易与现金交易,说明不同收费模式下通行费的清分、资金分配周期,对于经过公司所属路段的跨省车流如何实现记录及费用清分;针对高速公路收费金额确认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何确保收费金额的准确性;(4)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收费或其他类似业务模式下的收入金额及其确定依据、收入确认时点和相关款项的结算流程,该类通行费收入未来是否存在回款风险;(5)公路养护业务、公路受托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经营模式、定价标准和结算模式,受托管理业务产生的背景、原因,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为关联交易及相关定价是否公允,受托管理业务的成本结转是否完整;(6)建造服务业务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与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之间的关系,是否均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是否符合“双特征”“双控制”条件,相关收入及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7)结合车流量变动趋势、ETC 或其他相关收费优惠政策、经营期限续期情况、公路开放免费通行、周围高铁和其他公路等替代方式建设或拟建设情况等说明未来高速公路收费业务收入的稳定性和增长空间。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营业收入的核查过程、内容、比例和结果,同时对浙江沪杭甬开展相关业务的信息系统可靠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 4)
(一) 沪杭甬高速等核心路产收费权到期后的规划安排,如未能按规划完成
对未来业务稳定性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1. 浙江沪杭甬通过改扩建方式实现收费期限接续的规则依据、实践基础及
规划安排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通过实施收费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实现经营期限接续,是行业内应对经营期限届满的重要方式,具备明确的政策和规则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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