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急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结合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计划财务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交投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工作;
(二)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预防。督促交投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交投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业务风
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对交投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定期或临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交投财务公司相关证件,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交投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取得交投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评估交投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关注交投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应取得并审阅交投财务公司的定期报表,年报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交投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定期出具一次风险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七条 当交投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 2 日内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本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交投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关于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将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在一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方案,并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如不按要求进行,公司可暂停与交投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二)交投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时,公司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做出承诺,在一个月内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可暂停与交投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三)对交投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等情形,要求交投财务公司股东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电脑系统严重故障,在交投财务公司电脑系统恢复正常工作后,及时(两个工作日内)与交投财务公司进行对账,核对存于交投财务公司资金余额是否有差异,如有差异及时与交投财务公司联系,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发生可能影响交投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及时通知公司,并就此事项做出分析,及时调整交投财务公司经营策略,降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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